*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5日)宣布失效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再就办〔2004〕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再就业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中心支行、片区支行,承贷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运用再就业小额贷款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主要负责此项业务开展过程中有关政策的衔接和协调,市就业服务管理局进行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推荐,街(镇、乡)初审,经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就业部门审查汇总,由再就业小额贷款承贷金融机构直接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
第三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有还、按期付息、到期还本、政府贴息”的原则。区县(自治县、市)财政从本级再就业基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存入当地承资金融机构,市财政按区县(自治县、市)存入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基金1:1的比例存入匹配担保基金,承贷金融机构按照存一贷三发放再就业小额贷款。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必须专户储存,封闭运行。
第四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本息,经市财政、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和承贷金融机构三方共同审核后,由市财政、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和承贷金融机构各赔付三分之一。确认、核销呆、坏账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章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