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运作情况进行监控,及时向区县、街(镇)、社区居委会通报有关情况。
3、对再就业小额贷款呆、坏账损失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经三方核实后,承担三分之一的损失并及时赔付。
(四)区县的责任
1、落实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并存入所在地商业银行。
2、按规定对再就业小额贷款予以50%贴息。
3、对无法收回的贷款,经核实后承担三分之一的损失并及时赔付。
4、对辖区内街(镇)初审后的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予以审查、汇总;对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就业前培训;对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实施管理、指导、监督、服务,帮助再就业小额贷款使用人落实再就业的优惠政策。
(五)街(镇)和社区居委会的责任
1、街(镇)负责审核社区居委会推荐的再就业小额借款人的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并对初审情况和所需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数额进行汇总,报区县有关部门审核;指导、帮助再就业小额贷款使用人搞好生产经营,配合协助商业银行做好催收贷款的工作。
2、社区居委会对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人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予以调查,符合条件的向街(镇)推荐。并在街(镇)领导下,做好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各项管理工作。
(六)再就业小额借款人的责任
1、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
2、按规定办理贷款担保、抵(质)押手续。
3、按规定使用贷款,履行贷款合同,按期付息、还本。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凡领取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再就业小额借款人从取得贷款之日起,三个月后所在街(镇)应重新核定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十七条 建立再就业小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牵头,会同商业银行、街(镇)等,定期召开再就业小额贷款联席会议,对再就业小额贷款人的生产经营、资金运行、付息还本情况进行分析,加强指导、监控和管理,对可能出现的呆帐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市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对再就业小额贷款回收率高的街(镇),市财政按贷款额在2%以内从市级再就业基金中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