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再就业小额借款人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时付息还本的,市区两级财政凭市商业银行提供的结息清单,各承担50%的贴息资金(不含贷款逾期罚息)并直接支付给商业银行。再就业小额借款人已付的利息,由商业银行退还或直接抵减贷款本金。
第五章 再就业小额贷款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实体贷款,应持抵押物清单、担保合同到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经社区居委会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后,向所在地街(镇)推荐;街(镇)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初审同意后报所在地区县,由区县审查汇总后通知街(镇)和商业银行。下岗、失业人员或合伙经营实体即可持街(镇)签署意见后的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及有关资料,到所在地商业银行申办贷款业务。
第六章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下岗、失业人员获得再就业小额贷款后,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可按规定享受再就业的有关税费减免、工商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前,应参加所在区县组织的免费再就业培训(包括劳动、税务、工商政策以及创业技能等)。
第七章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管理
第十五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再就业小额贷款按时归还,必须明确各方责任。
(一) 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责任
1、对再就业小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2、负责协调落实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
3、协调处理再就业小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
4、协调落实鼓励再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 市就业服务管理局的责任
1、具体审核区县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额度。
2、负责审核再就业小额贷款贴息金额。
3、审核再就业小额贷款呆、坏账损失额度。
(三) 商业银行的责任
1、对经街(镇)和区县审核同意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小额贷款申请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予以审查;办理担保、抵(质)押手续,并发放贷款。再就业小额贷款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利率,不得上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