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对象
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已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及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贷款可由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也可以由合伙经营实体申请。
第七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条件
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或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其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贷能力。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原则上应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经过再就业培训、属所在社区居委会的常住户口。合伙经营实体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参照个人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条件办理。
再就业小额贷款只能用作下岗、失业人员个人或合伙经营实体的经营资金。
第三章 再就业小额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八条 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申请再就业小额贷款原则上控制在3000元--20000元,抵押、担保完备的可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合伙经营实体按人数参照上述额度执行,但最高贷款额不得超过150000元。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
第四章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还贷付息、担保、抵(质)押方式和贴息办法
第九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获得者从取得贷款之日起,应根据贷款合同按期支付利息,到期偿还本金。贷款逾期应按人民银行规定计交罚息。
第十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担保、抵(质)押
(一)法人担保必须同时具备: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5万元以上;具有贷款申请金额1.5倍以上的不动产。个人担保必须具备:有贷款申请金额1.2倍以上的房产或等值的有价证券;有固定收入且需二人以上提供担保,担保时担保方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二)个人抵(质)押可用自有或亲朋(本市常住户口)的房屋、有价证券及实物(其中:房屋实物价值和贵重物品应达贷款额1.2倍以上;有价证券金额应与贷款金额等值);合伙经营实体抵(质)押原则上参照个人抵(质)押执行。不论用什么标的物抵(质)押均应与贷款银行签订抵(质)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