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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渝再就办[2002]18号)


涪陵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赔区、渝北区、巴南区再就业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商业银行各支行: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2002年7月18日

  附件:
重庆市再就业小额贷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运用再就业小额贷款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工作由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和区县进行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推荐,街道(镇)初审,区县有关部门审查汇总提交重庆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审查合格后,直接对下岗、失业人员发放贷款。

  第三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有贷有还、按期付息、到期还本”的原则。区县财政从再就业基金中拨出专款作为担保基金存入所在地商业银行,市财政按区县存入商业银行担保基金1∶1的比例存入匹配担保基金,商业银行按照存一贷三发放再就业小额贷款。借款人须在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开户。

  第四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再就业小额贷款,按银行核销呆、坏账的有关规定,经市、区县和商业银行三方共同审核后,由市、区县和商业银行各赔付三分之一。确认、核销呆、坏账的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业银行另文规定。

第二章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 再就业小额贷款的试行范围原则上暂定在市商业银行设有分支机构的区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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