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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三、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劳服企业产权界定的政策界线应严格按照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7]181号)执行。

  搞好劳服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是产权界定的基础。我市劳服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问题。通过清产核资,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劳服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管理体系创造条件。清产核资的具体内容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清字[1996] 11号)要求执行,力争在明年一季度完成。我市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步骤如下;

  (一)开展劳服企业资产自查工作。其基本要求是:

  1、在主办单位支持和协助下对企业全部资产进行清查(包括帐内、外,埠、内外)。

  2、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查资产和核实负债结合起来,做到不重不漏。

  3、在劳服企业清产核资自查工作基本结束时,由市或区(市)县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对劳服企业资产重组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得少于15%,该项工作应在98年三月底以前完成。

  (二)展资产重估工作。

  资产重估必须正确地反映劳服企业资产的价值量,反映劳服企业目前的资产状况。解决资产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符的问题,劳服企业资产重估的主体对象是1993年底以前或其它的帐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过大的固定资产,该项工作应在98年6月底以前完成。

  (三)开展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

  现已完成企业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工作的部分市、区(市)县及劳服企业,可按财政部财清字[1996]13号和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劳部发[1997]181号文件要求予以登并报有关部门备案。市联合工作小组办公室视其情况进行抽查。

  全市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将于1998年7月15日起全面展开,力争在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劳服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少数边远区(市)县劳服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必须在1999年上半年完成。

  四、贯彻和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的规定》,对维护劳服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发挥其再就业安置基地的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要利用好贯彻落实《规定》的契机,充分运用国家在劳服企业产权界定上给予的优惠政策、明晰劳服企业的产权归属,将贯彻落实《规定》和完善落实促进劳服企业发展政策紧密结合,保证政策到位,切实做好实际工作,促进劳服企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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