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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颁布<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渝劳发[1997]77号)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劳动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县劳动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劳动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7]181号,以下简称规定)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意见》(渝委发〔1997〕35号)文件,做好我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工作,促进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其为就业服务、平抑我市失业率,妥善解决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劳服企业实际情况,就做好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劳服企业产权界定对象的条件:

  (一)持有重庆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二)经1996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年度检查合格;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二、成立重庆市劳服企业产权界定联合工作小组,成员由市劳动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派员组成。联合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就业服务管理局。

  万县市、涪陵市、黔江地区和各区(市)县劳动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地方税务局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的组织协调形式开展此项工作。劳动、国资、地方税务部门的分工原则是:劳动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劳服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指导和协调并施行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劳服企业在产权界定中与主办单位发生产权纠纷时进行调解、裁决和对相关政策的指导、解释及监督等相关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负责资金核实以及劳服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所形成的资产、重估资产调帐的审核、监督及相关工作。

  劳服企业资产界定为集体、个人或其它投资者所有的,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实,劳动部门核准登记,并报有关部门备案;界定为国有资产的,须由劳动部门审核。并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资产核定,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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