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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职工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职工在新聘用单位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职工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职工在新聘用单位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批复
(渝劳社办发〔2001〕216号)


万州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下岗、保留劳动关系职工在新聘用单位能否享受经济补偿金的请示》(万劳社办〔2001〕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下岗职工在新的用人单位非正式就业的,按原重庆市劳动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下岗职工劳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劳办发〔1997〕30号)中关于双方应协商签订用工协议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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