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订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可结合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的《出租汽车营运经济责任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的期限签订。驾驶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驾驶员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可具体明确为劳动者同意在出租汽车驾驶员岗位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完成规定的营运工作任务。
三可将经营者按规定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和合法有效的营运证照;负责驾驶员职业道德、业务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面条款定为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内容。
四劳动报酬可明确约定驾驶员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后,经营者应支付不低于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可约定为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执行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六可在劳动纪律部分约定驾驶员应当遵守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相关规定。
七当事人双方中一方主体资格消失,或驾驶员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等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八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解除或终止的;驾驶员被注销、吊销从业资格证或服务监督卡、驾驶证的,可约定为合同解除条件。
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劳务协议,参照劳动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签订。
三、营运经济责任协议的签订
经营者与驾驶员应签订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式样的《协议书》(样本见附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书》的内容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驾驶员与经营者建立劳动关系期间,经营者应当按规定为驾驶员办理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驾驶员正常病休假、非责任停运的,经营者应减免营收定额指标,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工资或生活费。
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由经营者承担的各种税费、办理营运证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和从业资格培训费用以及证牌因驾驶员遗失、毁损补办除外、营运车辆及车辆配置设施设备和其他规定的营运配套物品等费用,由经营者承担,经营者不得在营收定额指标外,向驾驶员收取。
四经营者可向驾驶员按月预提车辆维修保养费,对所属车辆实行强制保养和维修,每月预提车辆维修保养费由运管部门公布最高指导价。双方按月结算。
经营者可向驾驶员预收营收预付款,但预收的营收预付款不得超过1个月的营收定额指标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