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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劳动用工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劳动用工及相关问题的通知
(渝交委〔2003〕401号)


有关区县(市)交通局(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加强本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劳动经济关系,切实维护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交委关于整顿和规范主城区出租汽车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3〕5号文以下简称《工作方案》和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规范本市主城区出租汽车行业劳动用工管理及经营者与驾驶员经济责任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规范和完善劳动用工关系
  本市主城区出租汽车经营者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应严格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与出租汽车驾驶员的劳动用工关系。出租汽车经营者招用的尚未与任何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驾驶员,应当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他人员,可与其签订劳务协议。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按《工作方案》的要求,调整、改变现有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模式,实行经营者+员工+营运经济责任考核的经营模式。经营者应按照《工作方案》提出的完善劳动用工关系的工作目标,拟定2004年至2005年完善劳动用工关系年度工作目标,报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出租汽车经营者可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认的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以劳务输入方式,聘用与出租汽车客运服务企业已建立劳动用工关系的驾驶员,出租汽车驾驶员日常营运行为的管理由出租汽车经营者负责。
  二、劳动合同的签订
  出租汽车经营者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劳动纪律、合同变更条件、合同解除条件、合同终止条件以及违反合同的责任条款等内容。劳动合同使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根据出租汽车行业特殊性,经营者和驾驶员可将以下内容作为具体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或签订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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