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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五)小时工资标准及其支付办法;
  (六)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办法;
  (七)劳动纪律;
  (八)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九)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十)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十一)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十二)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一式二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无效:
  (一)内容显失公平的;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
  九、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非全日制工作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十、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十一、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解除,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办理。当事人未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据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随时通知对方解除劳动合同。
  十二、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手续,其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曾经按照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从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后,按照个体劳动者参保办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三、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十五、非全日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按规定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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