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3〕11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外地在渝企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切实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劳动者非全日制就业劳动关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全日制就业,是指劳动者在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以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并以小时计酬,在每一个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周、月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50%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
  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小时计酬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三、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应当合法。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应当具备法定的就业条件并具有与履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
  四、在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如实说明其用人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以及相关的规章制度等;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出示本人身份证及本人与其他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件(证明)。
  五、用人单位(包括一个以上使用同一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应当从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六、劳动者通过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组织为其他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劳动的,由劳务派遣组织与非全日制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七、双方当事人在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中应当协商约定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时间;
  (三)工作内容;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