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企业由固定工制度转为劳动合同制度时,职工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应当视为与其首次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十三、原固定工订立劳动合同后,其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从订立劳动合同之后开始计算。
十四、劳动合同未明确工种或岗位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劳动合同签订后改变工种或工作岗位不含试岗或暂时从事其它工种或岗位工作,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签订“变更劳动合同协议书”。用人单位因调整劳动组织、技术改造以及转产需调整职工工种或岗位的,劳动者应支持,双方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双方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按《
劳动法》第
二十六条三项规定办理。
十五、劳动合同期满,因用人单位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续订劳动合同。续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应包含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期限,且从协商续订之日起原则上不得少于2个月。如双方因劳动合同期限等问题达不成协议,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到期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如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应按《
劳动法》第
二十条二款的规定办理。
十六、用人单位不按《
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如用人单位要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须按本意见第十五条的办法补签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依据《
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不得以任何借口扣减或拒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失业后,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有关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十八、企业职工因工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非因工死亡,以及1959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家居农村的老职工办理正常退休手续后,可由企业自主决定在1年内是否招收1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到本企业工作。招工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招收后,其子女原是农村户口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