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接收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义务兵的劳动合同期限,按原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企业选举或由职工代表大会组成的招聘班子招聘的正、副厂长经理应与该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由上级有关部门聘用任命的企业厂长经理,应与该聘用任命部门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根据《
公司法》有关规定,与董事会订立劳动合同,经理由董事长兼任的,可以不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党委书记与上级有关部门订立劳动合同。
八、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其招聘聘用合同协议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凡属《
劳动法》调整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应按照《
劳动法》的规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九、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使用招用与业主有共有财产关系的配偶、直系亲属等,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十、用人单位派出到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单位工作的职工,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与现工作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如果职工与原单位仍然保持劳动关系,双方应当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并相应在原单位与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中,明确职工的使用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工作岗位、工资、保险、福利、休假和奖惩等事项。
十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后,被委派、借到另一主体用人单位工作的,不得与其另行订立劳动合同。两个主体用人单位可以签订委派、借用协议,明确委派、借用时间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发生劳动争议等事项的处理办法。接收单位可以根据双方单位的协议与劳动者签订上岗协议。协议期满后,劳动者由原单位收回按劳动合同约定办理。劳动者在协议期限内违反协议、违反劳动纪律或违法等,应退回委派、借出单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