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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4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中央、外地在渝企业:
  现将《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用人单位与新招收招聘的劳动者必须从录用、接收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不得先试用,后签劳动合同。若当事人双方因劳动合同期限或其它问题协商不一致,均可不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已办理的招收招聘手续作废,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劳动者工作期间的工资。
  二、不具备独立用人资格的单位不能直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如其主体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该单位代理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三、国有企业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对仍在使用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如国有企业生产工作需要,经征得集体所有制企业同意后,可先解除其与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再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职工转移工作单位手续。在国有企业混岗的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职工也可以与集体所有制企业订立劳动合同,再由该企业与国有企业签订劳务输出输入协议,实行劳务结算。
  四、已经办理停薪留职手续自费出国留学的人员,用人单位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过程中,可以暂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待停薪留职协议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届时双方可以协商订立劳动合同。
  五、企业实行租赁、承包经营是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种生产经营形式,企业的所有权没有改变,用人单位仍为该企业。其租赁人、承包人应与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的相关内容可以协商约定。租赁人、承包人招聘的职工应由该用人单位办理招收招聘手续,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六、用人单位接收的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应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工作年限。接收安置单位与其签订的首期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在原单位工作满10年以上或距退休年龄10年以内的含10年,如果本人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接收安置单位应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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