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因各种原因不在岗的劳动者,不在岗期间的工资生活费、社会保险、福利等有关事项;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5、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除法律、法规规定的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外的违约责任。约定该违约责任时,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约定的条款应公平、合理,符合实际,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用人单位依法建立的规章制度。
6、劳动合同签订后,可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
三、劳动合同的变更
7、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劳动合同部分条款与国家和地方政府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不相符,以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无法履行,当事人可以平等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即修改、取消劳动合同部分条款或增加条款。劳动合同变更后,原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未变更的条款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8、变更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当变更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即将出现时,由一方当事人书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理由和修改条款的建议。对方当事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同意或不同意或建议协商的答复。若同意变更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协议即行生效。双方各持一份,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式样附后。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9、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规定的此项工作达到约定的完成标准,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10、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于劳动合同终止前3日内填写《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一式4份,双方当事人各持1份,并由用人单位在7日内分送用人单位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劳动者户口所在地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据此提供有关服务。
五、劳动合同的续订
11、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之前30日,与劳动者协商是否续订劳动合同,并达成意向性协议。
12、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协商同意继续按原劳动合同执行的,应当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形成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劳动合同继续生效。“劳动合同续订协议书”式样附后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