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0〕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中央、外地在渝企业:
现将《重庆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十月十九日
重庆市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新型用人机制的形成,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
劳动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1、订立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主体资格必须合法。用人单位一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劳动者一方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就业条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用人单位应当与其所使用的全体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对于新录用、接收的劳动者,应当自录用、接收之日起30日内与其订立劳动合同。逾期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该用人单位须按《
劳动法》第
九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以下情形可以约定为终止条件:
1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主体资格消失;
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
3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协商约定的内容有:
1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2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使用的有关事项;
3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后的服务期限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等有关事项;
4关于劳动者居住单位福利性住房的约定
5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工作完成的具体界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