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财社〔2004〕7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力量举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现将《重庆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
重庆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根据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3〕93号)第五条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本办法所称免费再就业培训的对象包括:未参加过再就业培训的国有、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及城镇就业转失业的人员(不含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就业转失业人员)。
第三条 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需经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就业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和公正的方式认定或委托。培训结业考核合格率必须达80%以上,每位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再就业培训政府补贴。
第四条 培训结业考核合格,经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部门认定合格人数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根据不同专业(工种)、学时长短,按人均150元至400元补助培训经费,具体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参考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确定。
培训结业后半年内,再就业培训机构向社会用工单位推荐的学员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按实现再就业人数,由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按人均补助200元标准再补助经费。
第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就业部门审核再就业培训机构申请后,将培训审定情况及支付培训经费预案填写相关资料,转送当地财政局。
再就业培训经费由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核定后直接划入再就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