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再就业培训机构举办再就业培训班,事前应填写《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班申请表》,并持培训班学员的《重庆市职工失业证》或《重庆市企业职工下岗证》,报培训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查。

  再就业培训机构举办教研性或示范性培训班的,持相应材料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

  学员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可按相关规定在培训结束时向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申请职业资格鉴定。

  第六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培训申请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 再就业培训一般按初级职业技能标准安排教学计划。其培训期一般1至3个月,不得低于90学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再就业培训应注重实际操作训练,教学计划中应适当加大实作训练的学时比例。

  第八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再就业培训班结束后结业考核的试卷制定、监考和阅卷等考评工作.结业考核成绩载入《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班学员结业花名册》。对于考核合格者办理《重庆市职业技术培训合格证书》。

  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学员,其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可视为再就业培训结业成绩,不再参加再就业培训结业考核。

  第九条 培训班结业后的一个月之内,再就业培训机构凭学员《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班学员结业花名册》和《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班学员登记表》,再就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帐户凭证等材料,向审核培训班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请再就业培训经费。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学员结业后6个月内实现了再就业的,再就业培训机构须报送该培训班的《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班再就业人员花名册》,同时提供学员与用工单位签订的1年期以上的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属于社区就业的,应提供学员与相关劳动组织签订的用工协议或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开据的再就业证明材料;属于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应提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培训班结业后超过6个月以上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不再受理再就业培训机构的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