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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劳社办发〔2004〕10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

  为了建立我市再就业培训工作社会化和市场化运行机制,规范社会力量举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工作,经与市财政局协商一致,现将《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八日

重庆市再就业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根据《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立并符合下列条件,与当地县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签订了再就业培训服务协议的高等职业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统称再就业培训机构),可按本办法为下岗失业人员举办再就业培训。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任务;

  (二)具有开展下岗失业人员职业指导、实用技能培训、职业资格培训、创业培训以及其它与再就业相关知识教育所必需的师资、教学实习场地和设施设备;

  (三)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劳动力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够满足下岗失业人员弹性学习的需要;

  (四)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较好,基本没有学员投诉;

  (五)具有一定培训规模和比较稳定的就业渠道,培训质量好,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的再就业培训对象为,未参加过再就业培训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不含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就业转失业人员)、国有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

  第四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再就业培训机构开展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负有指导、管理、服务、检查和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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