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利局关于报送河道采砂行政许可信息的通知
(渝水河﹝2009﹞94号)
有关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河道管理站:
为认真贯彻2009年10月长江水利委员会组织召开的《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专题研讨会议的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河道采砂信息管理工作,准确掌握全市河道采砂管理动态,全面建立全市河道采砂管理信息数据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涉及河道采砂的有关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于11月25日前完成辖区内2008年12月至2009年11月河道采砂行政许可情况和采砂现场有关信息收集工作,并按附件1和附件2的要求如实填写数据,经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后传真市水利局河道处,并将电子版(Excel)通过重庆水利信息系统(OA系统)上传,由河道处负责建立全市河道采砂管理信息数据库。
二、市直管河段河道采砂有关信息,由市河道管理站负责填报。
三、因漏报或瞒报河道采砂管理信息,导致数据库缺失的,将按无证采砂处罚;次年,将不再办理相应采砂场的河道采砂行政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