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管严厉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的通知
(冀卫农基〔2008〕11号)
各市卫生局:
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自2003年试点到现在实现全覆盖已经五年。五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经过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支持与参与,全省新农合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使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负担明显减轻,较好地解决了农民看病就医问题,缓解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受到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和拥护。
但是,在新农合制度的实施过程中,确有少数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存在着不严格执行新农合政策规定,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套取新农合基金等违规违纪问题。尤其需要提出的是,极个别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对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侵害农民利益的违规违纪行为,监管不力,不认真查处,致使一些违规违纪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制止和处理,影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正常运行,健康发展。
为保障新农合制度顺利实施,切实维护参合农民的健康权益,强化工作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现就进一步加强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农合的工作监管,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新农合监管工作的认识。加强对新农合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关系到新农合基金的有效合理使用,关系到新农合制度的健康运行和可持续发展,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必须充分认识加强监管的重要性,充分认识监管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对新农合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新农合监督管理制度。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新农合工作的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新农合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新农合经办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管理和经办人员素质,进一步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力度,提高监督管理质量。各地都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新农合工作管理混乱、问题频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开展的地区,要追究相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管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