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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通知
(秀山府发〔2009〕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秀山自治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秀山府发〔2007〕67号)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将合管办设在乡镇政府,每个乡镇合管办落实3名工作人员(乡镇政府工作人员1名、财政所工作人员1名、卫生院专业人员1名),具体负责本乡镇参合人员的信息录入,审核、上报参合农民的医疗费用补偿,监督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等日常工作;将外出就医农民的审核报账权下放到乡镇合管办,由县合管办统一组织对乡镇合管办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下放;在条件成熟的村级卫生室开展网络报账试点,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申报。

  二、参合孕产妇计划内住院分娩的新生儿纳入本年度参合人员,本年内可享受新农合政策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次年缴纳自筹资金后可享受新农合政策规定的医药费用补偿。参合农民每人每年门诊补偿的最高限额为40元,年内全家可以打通使用,用不完的不可结转下年,也不能抵缴下年个人筹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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