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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

  (二)加强节能运行监管,建立能源审计制度。全省公共机构要逐步健全用电、用水的具体管理制度,增加管理手段,改进和创新管理方式,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能源审计,对单位用能设施运行效率及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在能源审计的基础上,所有权人业主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要根据能源审计意见改进建筑物用能系统运行管理的方案,通过规范用能行为、安设调节装置、优化运行管理等无成本或低成本节能运行措施;将运行节能管理目标和任务落实到各部门人员工作绩效考核中,切实降低能耗。到2010年形成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公共机构协同配合、物业管理部门积极参与的科学、高效的节能运行监管体系。
  (三)建立节能监督检查制度。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对能源消耗较高的单位进行能源审计并实施重点监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年度节能目标的落实情况;能耗统计的时效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执行能源消耗定额的情况;执行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目录的情况;建立健全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制定和执行节能管理制度、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的情况;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竣工验收等方面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开展能源审计和落实审计结果的情况等。对违反规定不合理用能的,由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下达整改意见书并监督落实,对逾期不改正的,追究领导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全省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举报电话、信箱等方式,方便群众举报违反《公共机构条例》的行为,对举报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进行反馈。
  (四)深化节能宣传和培训。全省各公共机构要积极利用局域网络、节能宣传周(月)等多种形式活动广泛宣传节能的重要性和意义,组织节能管理人员和重点用能设备运行人员进行岗位节能培训,组织动员干部职工参加节能活动,使干部职工认识到行为节能的潜力,培养行为节能习惯,增强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影响带动社会公众节能意识、行为节能的养成。省公共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编辑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简报,及时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
  (五)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经费保障措施。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节能改造专项经费需求。各级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经费的筹措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条、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从各级节能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块,建立公共机构节能专项资金,并纳入公共机构节能领导小组及其下设办公室的管理职责。节能改造专项经费由各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申请、统一调配、统一管理。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集中办公建筑,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试点,探索社会化、市场化筹集节能经费的路子,进行节能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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