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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5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浙江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是主管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的职责。
  (二)划入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内贸管理和对外经济协调职责。
  (三)划入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负责我省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
  (四)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六)取消管理外贸出口担保基金和扶持出口专项贷款、指导全省国有外经贸企业的改革、审批省级国有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成立过程中技术引进合同注册手续的职责。
  (七)加强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加强商品市场规划引导及提升发展,规划城乡商业网点,建立和完善农村市场体系。
  (八)加强全省经济对外开放战略与对外开放布局研究,促进全省国际服务贸易发展,推进国际服务贸易平台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我省相关的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国内外经济发展趋势,负责拟订经济对外开放战略和开拓国内市场发展战略,协调经济对外开放布局;拟订并实施全省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和实施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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