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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9〕162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浙江省统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统计局。省统计局是主管统计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取消代管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的职责。
  (三)增加能源统计、服务业统计、社会发展统计方面的职责。
  (四)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综合协调的职责,加强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标准和统计数据发布管理方面的职责。
  (五)加强农村统计方面的职责。
  (六)加强培育和发展统计中介机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全省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贯彻执行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划,起草有关统计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的统计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的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和统计中介机构的社会经济调查,依法审批或备案各地、各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全省统计报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三)负责组织重大国情国力和省情省力普查工作,组织实施粮食、能源、服务业统计监测工作;搜集、整理、提供全省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四)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全省性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向社会公众发布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开展社会经济发展评价和民生民意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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