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负责管理、指导文物和博物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文物进出境有关许可与鉴定工作。
(十)承办省政府及省文化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文物局设4个职能处室:
(一)综合处。研究拟订全省文博事业发展政策、规划;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和保密、信访、宣传、政务公开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基建等工作,负责全省文物、博物馆专项经费管理;编制全省文物、博物馆事业统计资料;负责文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组织工作;承担对外和对港澳台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文物安全处。负责指导全省文物、博物馆安全工作;研究拟订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规定、应急预案;负责全省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申报、审批和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对全省文物、博物馆单位的风险等级进行审核认定;组织查处文物违法重大案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犯罪活动和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文物法制建设的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具体起草工作;承办有关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文物的司法鉴定工作。
(三)文物保护与考古处。负责全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负责文物资源和世界遗产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工作;承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负责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工程项目相关审核、审批事项及文物保护工程相关资质认定工作;负责利用文物保护单位和考古发掘工地进行拍摄等事项的审批;承担考古发掘项目的审核、申报和管理;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重遗产的申报和管理工作;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推荐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博物馆与社会文物处。指导博物馆工作;负责国有文物库房工程项目的规划与建设管理;负责博物馆设立审核和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博物馆之间的协作、交流工作;负责可移动文物保护与管理;协调文物保护科技、信息化工作;负责组织国有文物定级鉴定,负责文物商店设立审批及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审核;承担文物拍卖、文物进出境的管理;指导协调社会珍贵文物的抢救保护和征集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文物局行政编制1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处级领导职数7名。
五、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