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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冀食药监市〔2006〕47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药械)市场秩序,严把药械质量关、确保公众用药用械安全有效,推进我省药械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查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件的通知》、《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对药械生产经营企业销售人员实施备案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整顿和规范药品医疗器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坚持整顿和规范相结合,严格准入管理,加强日常监督,打击制售假劣药械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重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假药案件的通知》中“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备案制度,建立药品销售人员和经营企业业务票据印章(印模)登记备案管理制度;加大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管力度,凡因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单位疏于管理、不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假劣药械流通使用的,一律按照法律法规高限从重处罚;加大对制售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的要求,强化销售人员的诚信管理。

  通过加强药品医疗器械销售人员的备案管理,彻底清除从事非法渠道购销药品的挂靠经营行为。打击非法盗用、伪造合法企业资质的现象。同时,对违法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的人员,清除销售队伍。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销售工作。

  二、统一行动、明确责任,进一步规范药械销售人员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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