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严惩违反药品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
药品零售企业一律不得经营疫苗。凡发现经营假劣疫苗的药品经营企业,情节严重的,一律依法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对医疗机构使用假劣疫苗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依照
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将情况向同级卫生部门通报;对涉嫌犯罪的人员,要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专项大检查,确定检查重点区域、重点单位、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增加监督检查频次。专项检查要全面、细致、不留死角、消除隐患,切忌检查流于形式、走过场。要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有效抑制假劣疫苗等生物制品案件上升的势头;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切实落实辖区市场监管责任制,预防此类违法违规事件发生,确保辖区的药品质量安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维护群众生命权益。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企业名称
| 许可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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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
| 冀AA020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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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廊坊供应部
| 冀AB05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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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沧州供应部
| 冀AB110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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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唐山供应部
| 冀AB03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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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邢台供应部
| 冀AB080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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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邯郸供应部
| 冀AB09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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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衡水供应部
| 冀AB1000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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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防生物制品供应中心承德供应部
| 冀AB060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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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安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 冀AA010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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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新华医药贸易有限公司
| 冀AA03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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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志英医药有限公司
| 冀AA090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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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海湾医药有限公司
| 冀AA030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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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保北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
| 冀AA02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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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恒益医药有限公司
| 冀AA0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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