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各电信业务经营者:
为维护电信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和信息产业部《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二00一年二月一日
重庆市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电信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根据《中华人们共和国电信条例》和信息产业部《
电信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获得经营许可证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重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我市电信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向电信用户提供电信服务,其服务质量和通信质量均应符合信息产业部《电信服务标准》(试行)的规定。
第五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将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时限等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并报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内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服务质量和通信质量的保障措施;
(二)影响服务质量和通信质量的追究制度;
(三)重大通信障碍阻断的报告制度;
(四)对代办电信业务单位或个人的管理、监督、检查;
(五)用户意见和建议的处理;
(六)用户投诉的受理、答复;
(七)管理机构督办事宜的处理报告。
第七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制定和使用格式条款时应当报市通信管理局备案。涉及免责内容的应附有关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