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通信管理局关于发布《重庆市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通信〔2008〕8号)
各码号使用单位:
根据《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28号)和《信息产业部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的通知》(信部联清[2004]517号)的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保障我市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工作的顺利开展,经研究制定了《重庆市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局办公会议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八日
重庆市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有效地配置、使用电信网码号资源,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电信业发展,根据《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和《
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电信网码号资源(以下简称码号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码号资源占用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码号资源是指由数字、符号组成的用于实现电信功能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
第三条 在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占用、使用码号资源的码号资源使用者,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缴纳码号资源占用费。
占用使用未与公用电信网互联的专用电信网的码号资源,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根据码号资源分配管理权限,在重庆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占用使用的码号资源占用费,由重庆市通信管理局按照本细则和《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标准》规定收取码号资源占用费。
第五条 码号资源占用费按月计算、按季度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