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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盐业管理的通知

  盐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为维护我区盐业市场的正常秩序,杜绝违章盐、无碘盐、不合格碘盐和劣质盐流入我区盐业市场,根据《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申:
  (一)食盐的批发业务及小工业用盐的市场供应由自治区盐业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级盐业分、支公司统一经营。未经自治区盐务管理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食盐的批发或转批发业务。
  (二)按照国家有规定实行“食盐批发许可证”和“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凡从事食用盐批发和转批发或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由自治区盐务管理局统一核发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未持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从事盐的经营业务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根据有关行政法规予以处理。
  (三)各级盐业公司要认真做好食用碘盐的供应工作,加强对碘盐质量的监督,严禁销售无碘盐和不合格碘盐,并按规定完善食用盐国家储备制度,保证食用盐合理库存。凡未经自治区盐务管理局批准,擅自向我区倾销或私购私销原盐的,均按违章盐予以查处。
  食盐的运输实行准运章制度,凡未加盖运输专用章,无盐业运输准运证的盐商品,铁路等运输部门应一律不予承运。除直供“两碱”的工业用盐外,凡收货单位不是盐业公司的所有运达的原盐及盗用其他货物品名、冒充私运的原盐,有关的港站、码头、车站等运输部门应及时通知当地盐业公司,并协助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做好违章盐的查处工作。
  三、强化盐政执法工作,维护我区盐业市场的稳定
  《盐业管理条例》颁布以来,特别是《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实施以后,我区的盐政执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盐政执法的力度还不够。为此,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盐业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盐业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各级公安、工商、盐业、卫生、技术监督、物价、铁路运输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共同把好盐产品的生产、经营、运输关,堵住违章盐的入桂源头。食用盐使用统一防伪“碘盐标志”,坚决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食盐市场。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盐政执法工作,要本着“以盐养盐”的原则,以维持盐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运转,确保我区盐业的健康发展和盐业法规的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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