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盐业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盐业管理的通知
(1996年7月26日 桂政发〔1996〕63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及落实食用盐专营的规定,实现食用盐(包括牲畜用盐)全面加碘,达到《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目标,现就依法加强我区盐业管理,提高盐政执法力度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制盐企业的管理,依法清理整顿现有民营盐场
  从1995年组织开展的《盐业管理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来看,我区沿海地区在开办制盐企业方面存在着严重的有法不依的问题。现有的民营盐场,多数没有按照《盐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开办手续,地处偏僻,交通不便,且规模很小,产量低,质量差,还停留在靠天吃饭的原始生产状态,产、销难以纳入国家计划,这些民营盐场违反国家关于食盐专营和必须全面加碘的规定,自产自销,冲击市场,不仅造成我区盐业市场管理上的失控和国家税收的流失,而且还严重影响到我区1996年实现全民食用盐加碘和消除碘缺乏危害目标的实现,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因此,加强对制盐企业的管理,依法清理整顿现有民营盐场已刻不容缓。
  清理整顿现有民营盐场工作由北海、钦州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盐务管理局负责业务指导,块块和条条密切配合。清理整顿过程中既要严格遵循《盐业管理条例》等盐业法规的规定,又要从实际出发。经审查,凡具备开办条件,能纳入国家计划管理的,准予补办手续,由开办者向自治区盐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然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产销纳入自治区盐业公司的经营计划;凡不具备开办条件的,要按要求进行整顿,限期达标,在期限内仍无法达标的,要一律停产。有关部门要充分做好停产企业的疏导工作,引导和帮助开办者搞好转产工作,以利于社会的稳定。
  二、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管理,落实食盐专营,确保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的实现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