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全县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煤矿作业场所除外)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申办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发布、组织、实施和制定工矿商贸(煤矿除外)行业安全生产措施、标准和规程。负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煤矿除外)生产经营单位,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和工矿商贸(煤矿除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煤矿除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和安全评价工作;
--负责尾矿库的建设、运行、闭库和闭库后再利用的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18、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负责督促园区内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严格按照 “三同时”要求,开展工程建设施工工作;
--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抓好工业园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9、县农机局
--负责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承担相关的监管责任。
20、县林业局
--负责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防范森林火灾的措施和对策;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森林防火工作责任;
--指导、监督森林公园、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负责所属林场或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21、县畜牧局
--负责本县兽医医政、兽药以及动物和禽类疫病检疫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22、县食药监局
--负责本县药品(含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药品销售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调查处理药品质量安全事故,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本县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监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负责全县餐饮服务环节(含食堂)食品卫生许可及安全监督管理,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
(三)县政府特设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国资办
--按照实际享有的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检查督促县政府授权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
--督促授权管理的县属国有企业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依照有关规定,参与对县政府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监督;
--参与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事项;
--督促授权管理的国有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乡镇和县级各行业主管部门除承担本辖区、本行业合法企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外,还应负责对本辖区、本行业非法生产经营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同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乡镇和部门机构划转或合并后,按照划转或合并的相关文件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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