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
(秀山府发〔2009〕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议和县委第十二届八次全委会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决定》(渝府发〔2009〕80号)的规定,按照安全工作“依法治安、职责法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现就进一步明确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作出如下决定:
一、总体要求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部门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内容,是贯彻“3.14”总体部署,建设“武陵之心、边城示范”和平安秀山的重要保障,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基本任务。要切实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的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组织协调和综合监督)责任;分管专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分管工作中的安全生产承担专项监督领导责任。
二、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按“属地管理”原则,辖区安全工作中存在问题应及时协调、督促解决,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管职责;
(二)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工作同时安排、同时部署、同时考核和奖惩;
(三)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加大基层安全监管资金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乡镇、村(居)安全监管体制;
(四)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乡镇领导干部年度政绩考核和提拔任用范围,实行“一票否决”;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组织体系和制度,落实人员、经费、装备,确保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发现不符合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提请县政府依法组织实施关闭,配合县级安全职能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
(六)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构,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及时如实统计和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范围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加强对辖区在建项目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乡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日常安全检查、现场执法、隐患排查、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职责;
(九)加强对本辖区内的工业园区以及重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十)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十一)履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委托执法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三、县级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