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价发[1994]1号 1994年2月28日)
各市物价局、土地管理局:
现将《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
附件:
辽宁省城镇国有土地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强土地价格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国发[1993]60、辽政发[1993]2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使用我省城镇国有土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辽部队、城乡居民、港澳台同胞和外籍侨民,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及股份制企业核定土地价格时,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省物价、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土地价格政策、原则、办法;市(县)土地管理、物价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办法和所辖地域土地价格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土地价格管理本着既要放开搞活,又要加强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起以基准地价和宗地地价为核心的地价管理体系,使土地价格管理工作真正做到管而不死、活而不乱。
第五条 基准地价是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单位面积的平均价格。经核定的基准地价,是该区域内的控制性地价。
基准地价(含宗地地价修正系数表)由县(含县)以上土地管理、物价部门负责评定,经上一级土地管理、物价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当地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宗地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市场行情及地价管理的需要评估的具本地块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