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和土地清查估价中所涉及的其他各种形式土地价格可参照上述各种方法进行评估。
第四章 估价程序
第十二条 提交估价委托书。
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委托单位名称,法人代表,估价日期,估价目的、要求等。
委托方向估价机构提交委托书的同时,应提供被评估地块的位置、座落、用途、面积、权属证明,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估价机构接受委托书后,须与委托方签订土地估价协议书。对基准地价的委托评估,估价机构应编写土地估价任务设计书,经上一级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方准予实施。
第十四条 估价机构按土地估价协议书和设计书进行土地估价,完成土地估价报告书。
第十五条 土地估价报告书经所在地土地管理局审核确认后,方予提交给委托方使用。
第十六条 委托方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估价机构进行复查。对复查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复议,并送达裁定通知书。
第五章 土地估价实行收费制度
第十七条 凡进行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出让底价和其他形式土地价格的评估,土地估价机构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收费标准
(一)基准地价评估项目(含土地定级和地价因素修订系数表或价格修订表的制定),大城市10-12万元,中等城市5-8万元,小城镇3-5万元。
(二)标定地价、出让底价等单宗地(地块)评估项目的收费和计费方法。
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评估项目根据工作量大小、工作难易程度,由估价机构和委托方商定,一般按用地类型进行定额收费。商业用地700-1000元,住宅用地600-800元,工业用地500-600元。
10万元以上的评估项目按不同档次不同比率收费,收费标准和计费方法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