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土地估价机构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A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B级土地估价机构的资格由省土地管理局批准。
凡未经省级以上土地管理局认证批准、注册登记的估价机构不得承担土地估价工作,其估价结果土地主管部门不予审核确认。
第七条 土地估价机构应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
(二)坚持公正、客观、求实的原则,对所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有关的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对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应严格保守秘密;
(四)应在土地估价协议书规定期限内完成有关土地估价成果。土地估价报告书除提供委托人外,还应送所在地土地管理局备案;
(五)对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材料,应严格保守秘密,不得转让和公开引用。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土地估价资格批准机关有权取消其土地估价资格,收回土地估价机构资格证书。
第三章 土地估价方法
第八条 基准地价评估
基准地价可采用从企业用地效益中分离地价的土地收益测算法与从土地市场交易资料中测算地价的收益还原法、剩余法、比较法及成本逼进法等进行综合评估和测算,土地市场发育较好的城镇也可采用路线价估价法进行评估。
第九条 标定地价评估
标定地价可采用以基准地价为依据,根据土地用途、土地使用年限、市场行情、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微观区位、时间(评估期日)等条件通过建立地价因素修订系数表或价格修订表的方法进行评估。
第十条 出让底价评估
出让底价主要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市场行情、土地开发程度、出让双方心态和投机因素等进行评估,主要方法有:
(一)收益还原法;
(二)比较法;
(三)成本法;
(四)剩余法;
(五)国内通行的其他估价方法。
土地估价机构可选用以上一种或几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