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土地管理局、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土字[1993]22号)
各市土地管理局、物价局:
现将《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土地估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搞好土地估价,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第55、56号令以及
国务院《关于发展房地产业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的土地估价中介机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估价内容,包括城镇土地基准地价,宗地(地块)标定地价,出让底价,以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入股和土地清查估价中所涉及的其他各种形式土地价格的评估。
基准地价是指各城镇按不同的土地级别、不同地段分别评估和测算的商业、住宅、工业等各类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是指市、县政府根据需要,评估的正常土地市场中,按正常经营管理条件和政策作用下,具体地块在一定使用年期内的价格。
出让底价是指政府根据正常市场状况下地块应达到的地价水平,考虑到特殊政策等非市场因素,确定的某一地块出让时的最低控制价格。
第四条 凡在经济活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了租、抵押的,以及土地主要用途改变、他项权利的设定或变更的,无论其有偿还是无偿,均须按本办法先进行土地估价。
第二章 土地估价机构
第五条 土地估价机构资格实行分级别。
A级土地估价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B级土地估价机构,只能在估价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估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