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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全省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三、切实加强水质检测工作,提高饮用水卫生监管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建设,完善仪器设备、检测试剂和专业人员配备,为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快速检测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饮用水现场监督执法能力,保障奥运、大冬会期间饮用水卫生安全。

  附件:黑龙江省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黑龙江省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省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促进国家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确保2O08年北京奥运会和2009年哈尔滨大学生冬季运动会饮用水卫生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切实履行卫生部门对饮用水卫生安全的监管职责,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规范供水单位卫生管理工作,全面掌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状况,进一步提高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能力和水平。

  二、检查范围

  (一)辖区内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地级以上城市市政水厂、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市政水厂以及城市内企业和学校自建水厂。

  (二)辖区内城市所有二次供水设施。

  三、检查内容

  (一)对供水单位落实卫生管理制度情况、开展水质消毒处理及水质监测情况以及供管水人员卫生管理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并调查供水单位和设施基本情况,完成监督检查表(见附表1-2)。

  (二)开展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卫生部城市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试点地区按照试点方案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其他市(行署)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在当地的实施要求和水质情况,选择监测指标和适当比例的水质监测点,实施水质监测。

  (三)对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水质检测能力和水性疾病监测能力进行调查,完成相应调查表(见附表3-4)。

  四、时间安排

  (一)培训准备阶段(2008年4-5月)。省卫生监督机构和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组织对全省有关负责人进行专项检查工作培训。各市(行署)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对供水单位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实施方案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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