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在农村劳务开发工作的经费投入、人员配备上有保障,形成了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4.在工作中未发生弄虚作假,套取、冒领、挪用、截留中央和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事件;干部职工无违法违纪。
(二)先进个人条件
1.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尚的道德品质和优良的工作作风。
2.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敢于牺牲、勇于奉献精神,在农村劳务开发工作中,事迹典型,做出突出贡献的。
3.严于律已,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模范遵守
宪法、法律和执行廉政建设制度,无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三)优秀农民工条件
1.思想觉悟较高,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模范遵守《重庆市市民公约》,无违法犯罪行为,无不良行为记录。
2.爱岗敬业,关心企业发展,工作表现突出,在企业或从事的工作领域技术好、业绩优,有一定的模范带头作用。
3.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4.在外出务工过程中有先进典型事迹被媒体报道或被相关部门表彰的可优先推荐。
(四)优秀返乡创业者条件
1.思想觉悟较高,拥护党的领导,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无违法犯罪行为,无不良行为记录。
2.热爱家乡,运用自身资金、技术和经验,返乡办企业、建实体,努力为家乡建设和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3.创办的企业或实体,年销售收入、税金、利润在同行业中居于前列,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对本地产业发展贡献较大。
4.企业或实体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或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较多,对当地解决就业问题作出贡献较大。
5.热心公益事业,支持各级党委、政府工作,积极建言献策,主动为当地党委、政府排忧解难。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人事局负责本地区评选工作的组织、名额分配和表彰对象的推荐及初核工作。
(二)市级部门负责本系统市直单位评选工作的组织、名额分配和表彰对象的推荐及初核。
(三)上报材料前,各地区各部门应按照下列要求研究确定推荐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