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卫疾发〔2008〕260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
近期,我国一些地区出现肠道病毒71型感染(EV71)引发的手足口病疫情,患者多为婴幼儿,个别地方出现少数死亡病例。根据以往手足口病疫情防控经验及肠道病毒季节性感染特点,预计全国在6、7月份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将出现发病高峰,重症病例和死亡病例仍会出现。为有效防控手足口病疫情,省卫生厅组织制定了《黑龙江省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黑龙江省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省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感染性疾病防控工作,确保在发生手足口病疫情时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疫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有效地控制疫情扩散,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黑龙江省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黑龙江省手足口病预防控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病防控机制,实现“加强防控,积极救治,多取少发生,力争不死人”的工作目标,在全省范围内大力开展病例监测和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健康教育和应急防控工作等综合防治措施,预防控制我省手足口病的发生和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编制依据及适用范围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黑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版》,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发生手足口病病例时的预防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实行属地管理,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明确职责;依法科学防治,贯彻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防治队伍,组织开展培训演练;加强部门协作,动员群众参与。
四、防治策略与行动措施
(一)加强疫情监测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手足口病等肠道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工作,建立并完善监测和报告体系。在高发季节,要加大对手足口病等肠道病毒疫情的监测力度和重症病例的主动搜索工作。在发现手足口病病例时,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丙类传染病报告管理要求,认真做好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
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手足口病病例定义的病例进行报告〔病例定义参照《手足口病预防控制指南(2008年版)》〕。
网络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内进行网络直报。未实行网络
直报的医疗机构应于24小时之内寄送出传染病报告卡。报告病例分“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诊断病例”两类。如为实验室诊断病例,则应在报告卡片“备注”栏内注明肠道病毒的具体型别,如为重症病例亦应在“备注”中注明“重症”。
局部地区或集体单位发生流行或暴发时,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及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并且启动每日疫情报告制度。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对疫情报告信息进行逐级审核。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每日浏览并分析监测数据,发现异常升高或病例呈聚集性分布或出现死亡病例,应及时核实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向下级疾控机构及医疗机构反馈疫情分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