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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处级工作人员培训的通知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处级工作人员培训的通知
(渝人[2007]29号)


市政府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关于大力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意见》(渝委发[2003]7号)和市人事局《关于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在开展处级工作人员培训的通知》(渝人[2006]35号)安排,结合2006年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的调查,经研究,决定由市人事培训中心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市属事业单位处级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参照实行公务法管理事业单位中的处级工作人员,含正、副处长(主任)和调研员、副调研员。参训人员按各单位填报的2006
  年参加市里统一培训计划(附件1)安排调训。
  二、培训内容
  根据《重庆市干部教育培训大纲》要求,主要学习和掌握科学发展观与和谐社会、公务员精神、公务员法、公共管理理论、依法行政、绩效考核与评估、团队建设与团队意识、中层干部领导艺术与方法等知识,增强政治意识、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改革意识,提高组织管理、项目决策、计划执行、工作拓展等方面的能力。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4月2日至4月28日,4月1日报到。
  为了帮助处级工作人员培训班学员理论联系实际,巩固学习成果,培训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4月1日 -21日,培训地点在市总工会职工培训基地(杨家坪工人疗养院);第二阶段4月22日-28日,在上海、浙江等地学习考察。
  四、培训考核
  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与施教机构共同考评培训情况,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中的处级工作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归入干部培训档案,并记入公务员培训证书,作为年度考核、任职定级和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五、培训、考察费用
  按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第一阶段市内培训费(含教材、资料等):840元,拓展培训费:140元,共计980元,需要住宿的缴纳住宿费600元。第二阶段外出考察学习费:2980元,各有关单位可视单位财力和工作情况,自愿派员外出考察学习。以上所有费用,由学员单位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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