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重申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
(渝职改办[2007]47号)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管理,现就职称评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再次通知如下:
一、根据人事部有关规定和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职改办[2000]29号)精神,各级评审委员会收取评审费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以及当地政府物价、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不得自立收费标准。
二、各级评审委员会收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费,须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渝价[2001]241号文件规定执行。即:高级职务评审每人280元、中级职务评审每人120元、初级职务评审每人60元。
三、受委托管理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的主管部门(或单位),应凭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批准组建评审委员会的批复,及时到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须送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备案),并到财政部门领购《重庆市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所收取的评审费应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规定核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