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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管理工作“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四)加强骨灰安放管理,治理违规土葬和散埋散葬。各级政府要加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力度并制定实施骨灰安放管理的规定。骨灰可由丧属自主选择以下处理方式:可直接存放于殡仪馆、火葬场设置的骨灰楼(堂);也可安放(葬)于经公墓主管部门批准兴建的经营性公墓;也可存放于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建的公益性公墓(含公墓山)、镇(村)级公益性骨灰楼(堂);偏远山区村庄的骨灰可以在经当地政府批准的荒山瘠地深埋,不留坟头(可立碑);或由殡葬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采用撒海、树葬、花葬等形式进行处理。丧属要求自行存放于住宅的骨灰,丧属领取骨灰必须承诺做到该骨灰不建坟不装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棺土葬、散埋散葬。从2006年开始用三年时间重点治理新出现的骨灰装棺土葬、建造坟墓散埋散葬,确保新坟不冒出来。要采取切实措施,巩固“十五”期间清理历史旧坟和“三道两区”散埋散葬坟墓的成果,使该项工作有利于推进精神文明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有利于凝聚侨心民心,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有利于树立良好对外形象。
  (五)建立殡葬管理信息联络体系。建立健全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制度,使殡葬改革工作关口前置、重心下移。2006年6月30日前,在农村完成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设立工作,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立一名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村级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提倡由村“两委”干部兼任,也可聘任专职人员担任。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在城乡结合部的镇、街道、居委会设立殡葬管理信息联络员。
  (六)倡导殡葬新风,深化葬礼改革。坚持葬法改革与葬礼改革并重,破除丧葬陋习,引导群众文明节俭依法治丧。通过广泛、深入、持久的宣传,逐步转变群众陈旧的丧葬观念,使殡葬法规、殡葬改革政策深入人心,形成积极支持、自觉参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健全有效的殡葬管理工作协调领导机制,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协调领导。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把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目标列入政府工作考评内容。进一步落实省政府确定的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的殡葬管理协调领导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省、市、县三级分别设立由政府牵头、民政、财政、公安、国土、工商、卫生、农业、林业、监察、人事、环保、物价、城市管理、城市规划、侨办、文明办、宣传、民族宗教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召开会议,及时对推进殡葬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加强沟通,达成共识,形成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互相支持的殡葬管理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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