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基本任务
“十一五”期间,我省殡葬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落实省政府提出的“深化殡葬改革”的殡葬工作要求,巩固现阶段取得的殡葬改革成果,进一步依法行政,规范殡葬管理,积极稳妥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加强骨灰安放管理,节约殡葬用地,倡导生态葬法;实现葬法与葬礼改革同步进行,革除丧葬陋习,文明节俭治丧,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实现目标
(一)完成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工作。2006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及当地实际情况,完成本辖区内的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的划定工作并报省政府批准。火葬区的遗体(除国家政策规定允许实行土葬的遗体外)百分之百实行火化,并纳入年度考核目标;土葬改革区应严格依法管理、改革土葬,遗体实行集中在公共墓地内安葬(不计算火化率)。
(二)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落实执法机构编制和经费,保障殡葬事业经费。进一步推进殡仪馆、公墓等服务经营实体与殡葬行政管理、执法机构分设的工作。2006年底前,珠江三角洲地区和有条件的市、县率先实现经营权与管理权分离、馆所分设,2008年底前全省各地完成此项工作。
各级政府要结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进一步调整规范殡葬执法机构设置和执法行为,落实经费,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各市、县、区要设立专门的殡葬执法机构,各乡镇要将殡葬执法纳入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职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
各级政府应加大殡葬事业经费投入,将殡葬事业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殡葬管理工作正常运转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
(三)加快殡葬设施建设,规范殡葬行业管理。各级政府要加快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继续实施“十五”期间未完成的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建设规划。在山区大力推动公益性生态公共墓地建设,2006年底前,各县(市、区)要选择1个以上乡镇开展生态公共墓地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并逐步予以推广;2010年底前,全省各乡镇和有条件的村都应建立起公益性生态墓地。要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的发展,从严审批兴建经营性公墓。“十一五”期间新建的经营性墓地设施以及在此前设立的经营性墓地设施未出售部分,应按园林化、艺术型生态墓地的发展方向规划、设计并建造,提倡树葬、花葬、草坪葬。
开展优质殡仪服务和创建等级殡仪馆工作,到2008年全省达到国家等级的殡仪馆达20%以上,达到省等级的殡仪馆达40%以上;到2010年全省达到国家等级的殡仪馆达30%以上,达到省等级的殡仪馆达50%以上。进一步加强殡葬行业行风建设,规范殡葬行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