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开展重庆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尊师重教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渝人发〔2007〕7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事局、教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有关普通中专,市教委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激励教育系统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大力推进办人民满意教育、和谐教育、素质教育工作,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经市人事局、市教委研究,决定于2007年教师节表彰一批重庆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尊师重教先进集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对象
(一)重庆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在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工作年限在5年以上(含5年)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中评选产生。
2004年以来已获市级或市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本次评选,确有新的突出贡献者,可准予参评,但要从严掌握。
“重庆市优秀教师”推荐人选限推荐一线教师。
(二)重庆市尊师重教先进集体,在主动关心教育,大力支持教育,并做出显著成绩的教育系统以外社会各单位中推荐产生。
二、表彰名额
表彰“重庆市优秀教师”100名、“重庆市优秀教育工作者”40名, 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2。
表彰“重庆市尊师重教先进集体”10个。
三、评选条件
(一)“重庆市优秀教师”、“重庆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是:热爱中国共产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勉敬业,为人师表,行为规范,严谨笃学,在教学学术领域具有一定造诣。具体的评选条件参照《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执行。
(二)“重庆市尊师重教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是:在实施“科教兴渝”战略中,认真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形成了重视教育、关心支持教育的舆论氛围,从政策上,从人、财、物及维护教师和学校的合法权益上、从营造教育良好的外部环境等方面主动关心教育,大力支持教育,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
四、评选办法
(一)各级各类学校和各级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会在此次推优评优工作中,要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广泛宣传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民主评选,自下而上,逐级申报,严格评审,择优推荐。在评选中要特别强调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在实施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方面的实际贡献,高度重视被推选人的师德师风,防止单纯用升学率或高分率为标准评价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倾向。推荐的“重庆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候选人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
(二)各区县(自治县)、各单位在推荐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好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推荐人数严格按照分配的推荐名额。各地人事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工会和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要兼顾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校和教育机构特点,统筹考虑各级各类学校的推荐人数并切实保证教学第一线的中青年专任教师数量。
(三)坚持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监督。所有推荐人选要在本地或本单位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者,报送市教委人事处。市教委、市人事局将对评选人员在市教委网站(www.cqedu.gov.cn)和市人事人才网站(www.cqpa.gov.cn)公示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