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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43号建议的复函

  联 系 人:杨安军
  2007年4月27日

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聘
  第三章 聘用
  第四章 待遇
  第五章 考核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加强我市党政群团等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人员(简称机关工勤人员)聘用管理工作,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机关工勤人员使用管理机制,保护机关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关工勤人员,是指为机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机关和职能部门正常运转,纳入机关后勤编制,依法办理聘用手续,本人身份为工人,并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机关工勤人员实行计划管理,坚持控制总量、调整结构、竞争择优、凡进必考的原则。
  任何单位不得无计划招聘或超计划自行接收和调入机关工勤人员。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机关招聘工勤人员的主管部门,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机关使用工勤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聘

  第六条 市属机关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成立由人事、纪检监察人员、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机关工勤人员工作的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市)机关工勤人员招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 公开招聘机关工勤人员,原则上每年度组织一次,特殊情况可适时组织。
  第八条 机关因工作需要在编制限额内补充招聘机关工勤人员,应当申报使用编制计划,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按编制使用计划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用编申报。各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限额内,提出补充机关工勤人员使用编制的计划报机构编制部门。
  (二)用编审批。机构编制部门严格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批。
  (三)计划审定。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审定公开招聘机关工勤人员的计划。
  (四)组织招聘。除政策性安置人员、涉密岗位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各级机关之间机关工勤人员调动外,机关工勤人员一律面向社会,组织参加竞争考试,择优聘用。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招聘计划和岗位要求,审定、发布招聘机关工勤人员简章。简章中应公布招聘单位基本情况,聘用人员的工种和条件,聘用形式和期限,应具备的专业素质等,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十条 应聘机关工勤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组织纪律,品德优良;
  (二)具有履行机关工勤人员职责的能力,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所具备的职(执)业资格或专业技能;
  (三)高中(中专、技校)及其以上学历;
  (四)年龄在十八周岁以上,四十周岁以下;
  (五)身体健康;
  (六)要求报考人员具有重庆市辖区内户口。特殊情况可不受户口限制,须经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
  (七)符合招聘用机关工勤人员所在单位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各机关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后,组织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参加考试和考核。
  (一)考试采取笔试、面试与专业技能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全市招聘机关工勤人员的主考机关为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
  (二)笔试、面试、专业技术考题从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题库中随机抽取。笔试为闭卷考试,笔试科目为《综合基础知识》,由重庆市人事考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考试和面试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报考人员需按物价部门审批的标准交纳考试费和面试费。
  (三)体检。体检人选按照实际招聘工勤岗位人数等额确定。拟招聘机关工勤人员的体检由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医院,会同用人单位组织,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
  体检的项目、标准,在国家未出台有关规定之前,参照国家人事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执行。
  招聘机关工勤人员的工作岗位对应聘者体质有特殊要求的,体检可在考试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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