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市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043号建议的复函
(渝人函〔2007〕200号)
李钺锋等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制订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的建议》(第1043号)收悉。经与市法制办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随着
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和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及其合法权益的保障工作已经提上有关职能部门的议事日程。近几年来,人事部门正在逐步探索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制度,并先后出台了相关规定,对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
一、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正在逐步规范
一般来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是指为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证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纳入机关后勤编制,本人身份为工人,并由地方各级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广义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也可以包涵非在编的临时用工人员。
我们提倡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使用临时人员。对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因临时性、阶段性、应急性工作任务确需使用临时工勤人员的,目前可以通过由市人才交流机构实行人才派遣的途径实现。2006年5月,《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临时人员聘用管理的通知》(渝人发〔2006〕71号)对此提出了要求。对于区县(自治县)机关单位临时人员的管理问题,我们准备按照上述思路在相关规定中予以明确。
因此,下面提到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用工人员。
二、我市事业单位的工勤人员管理办法已经逐步建立
1999年以来,我市率先在全国开展了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为建立适合事业单位工人分类管理、工资待遇与聘用岗位(等级)挂钩的管理制度,将事业单位工人管理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于2000年9月19日印发了《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人岗位(等级)聘用制管理办法》(渝人发〔2000〕137号),就事业单位工人的岗位设置、聘用条件及程序、聘用及管理、工资与福利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2005年11月,人事部发布《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对“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的有关行为,如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考试与考核,聘用,纪律与监督等方面作出了原则规定。随后,市人事局于2006年4月出台《
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发〔2006〕44号),就我市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作出了具体规定。
随着上述文件的不断出台,关于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的管理已经得到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工勤人员管理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三、我局正在着手研究《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正如您们在建议中所提到的,目前,我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的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可以说,您们的建议与我们当前正在做的相关工作不谋而合: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规范和加强我市党政群团等机关后勤服务工作人员聘用管理工作,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机关工勤人员使用管理机制,保护机关工勤人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深化干部人事制度纲要》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2006年以来,我局已经启动了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在广泛收集材料的基础上,我们草拟了《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2006年7月征求局机关各处室意见的基础上,于2006年8月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送各区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征求了意见。根据修改意见,我们又于2006年9月修改后再次征求了区县人事局、市级各部门的意见,
在深入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今年1月10日,市人事局2007年第1次局务会议对《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一审。审议指出,鉴于目前中央及其他省市区对于机关工勤人员管理尚无明确具体的办法,出台《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要深入研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局务会议工作要求,借您们建议的东风,我们将进一步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力争使《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更加完善,早日出台。
现将我们起草的《办法(征求意见稿)》送您们,也请您们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在《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过程中,我们将邀请您们参与研究论证。
感谢您们对工勤人员管理工作的关注,希望您们一如既往地支持和关心我市的工勤人员队伍建设工作。
此复函已经姜平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您们有什么意见,请填写在回执上寄给我们,以便进一步改进我们的工作。
附件:重庆市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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