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市政协二届五次会议第1253号提案的复函
(渝人函〔2007〕242号)
张学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人才政策,将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纳入我市高级人才津贴发放范围的建议》(第1253号)收悉。经与市委组织部、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共同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纳入重庆市高级人才优惠政策范围,享受‘突贡专家’同等待遇,按月发放专家津贴”的问题
近几年,我们已多次接到要求发放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下简称特贴人员)地方津贴的建议,对于该建议,我们非常理解。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特贴人员除获国务院颁发的证书外,从2004年起一次性发放国务院津贴2万元。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级突贡专家均只有证书,无津贴。为贯彻我市“人才强市”战略,市委、市府决定从2000年7月起,对在我市工作的院士、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突贡专家发放了地方津贴。是否给特贴人员在国务院津贴的基础上再发放重庆市津贴,主要应考虑全社会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等综合平衡的支付和市财政的财力。目前来看,全国除广东(1990年至2000年每人每月200元,2001年及以后一次性配套1万元)、北京(一次性配套1万元)发放了特贴人员地方津贴外,其他省市均未实行地方津贴。
我市经济是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大城市和大农村并存。市民的生活还有困难,三峡库区、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欠发达,市政府需要集中物力财力解决民生和“三农”问题,每年均需转移支付一部分财力,使我市财力不足。最近,我局对全市专家进行了摸底,其中特贴专家2346名,基数较大,所以暂时无法解决特贴专家地方津贴问题,希给予理解。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市财力支付能力增强,我局将继续积极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提高专家待遇。
二、关于高级人才在医疗上给予更优惠的待遇问题
高级人才医疗待遇,我市根据实际已作了一定的努力。目前,高级人才在医疗上享受有以下待遇:“院士”就医住院享受省部级干部医疗待遇;“一、二层次人选”、“突贡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以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由市卫生局统一发给医疗蓝皮证书,享受医疗特诊待遇。
在医保制度上,我市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执行的。医疗保险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财政对医疗保险基金不实行补贴,主要由单位、个人分别缴纳医疗保险费来支付所有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没有职业和职务上的差别,只有年龄增长享受医疗费用的比例略有增加,充分体现社会保险的公平性。为进一步调动高级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减轻高级人才的医疗负担,在制定《重庆市专家管理办法》时我们将吸取您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实际解决高级人才的医疗负担。随着经济发展,财政实力增强,我市的医疗保障待遇将会不断改善。